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国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打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实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备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势必是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打造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同意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打造劳务关系的主体种类较多,其主体不具备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打造,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打造,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打造。因为劳务关系的打造具备灵活性,同时对兴盛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国内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需要,没对劳动关系主体所需要的那样严格。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打造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去需要提供劳动以外,还应同意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有关的规章规范,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适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打造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同意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同意劳务一方根据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准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备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征。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法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依据劳动的数目和水平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薪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依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法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适使用方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打造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是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打造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是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打造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打造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只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或许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