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偿债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实行遗赠不能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法定继承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率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赞同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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